案由
為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以裁定駁回抗告有違民法第425條之1及物權法定主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裁定駁回抗告有違民法第425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及物權法定主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訴外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起訴請求排除侵害暨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竟遭法院以該訴外人對系爭房屋並無單獨拆除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非得單獨拆除為由駁回起訴,復又駁回聲請人之再審之訴,顯有違系爭規定及物權法定主義,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等語。經核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且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並未為具體之敘明。復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曹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