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申訴事件,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基本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訴事件,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基本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及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之區別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未區分服務機關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是否涉及基本權或法律上權益,及所涉及基本權或法律上權益之性質為何,亦無論受侵害之程度如何,均一概不許公務人員尋求司法救濟,有違平等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基本權。2、聲請人之服務機關濫用行政上領導統御權,損及聲請人之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懇請作成將聲請人調任至桃園市政府之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經訴訟程序而獲得裁判,即逕為本案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侯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