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聲明異議事件,認應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及第11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7號聲明異議事件,認應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及第114條第1項(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規定法院就未成年人受訴訟救助者得裁量免除其負擔及對其徵收訴訟費用,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亦悖於憲法第156條所揭示之保障兒童福利,及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考量之意旨,而有違憲之疑義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寅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