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及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及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引據系爭規定作成程序性駁回判決,剝奪人民第三審上訴權及非常上訴權,侵害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顯然違法又違憲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林0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