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4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刑事判決以未具體指摘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3項規定,告知聲請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擬制同意之法律效果,逾越該條之立法意旨,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就聲請人家庭背景、工作、經歷、學歷而言,已形成差別對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李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