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同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二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四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同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二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仍據同一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所為三則刑事判決聲請統一解釋。是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鄭銘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