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0次、第1491次及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函及系爭規定,認有關聲請人之任免、獎懲、退休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規定,無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系爭函無法律授權,逕自解釋勞基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將性質屬於私法關係之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強制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楊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