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國易字第十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國易字第十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以其個人之觀點,泛言上開法令或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或違背租稅法律主義,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至其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寶○漁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