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與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與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仍僅爭執法院是否作成裁定、聲請人得否抗告等認事用法之當否,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之見解,有何與其他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事由。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1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