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提起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86號民事判決,就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所持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提起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8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再審判決),就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持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為花蓮縣玉里鎮大禹開發區國有土地部分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原合作試種戶,於承購系爭土地後,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故意不告知系爭土地讓售之標售底價以及故意不以較低計價方式計算讓售價格,致其受有溢繳承購價之損失,遂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告,依民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226條、第197條第2項等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7號民事判決駁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1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復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系爭再審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據系爭再審判決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再審判決以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須經反覆實施形成行政慣例,始發生外部效力,在未發生外部效力下,更無所謂信賴基礎,聲請人自不得援以主張受有信賴保護利益云云,係將系爭規定之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即發生外部效力),完全繫於發布行政規則之機關或其下級機關已依據該行政規則內容予以實施形成行政慣例為前提要件,在行政機關得以實施之情況下,竟拒絕實施,造成行政規則無法形成行政慣例,謂該行政規則無從發生外部效力,應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所揭櫫之信賴保護原則,並違反本院釋字第525號、第589號解釋意旨之疑義。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鍾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