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56年6月2日台財錢發第05156號令、同部83年9月17日台財融第83318363號函、改進銀行業務注意事項第二項第(四)款第5目第(1)點、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六點、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總行861230竹企銀審徵字第9168號函、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79年3月編之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法規輯要下冊及銀行法第7條,判決違法違憲,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等語。 (三)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其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三個月之期限,且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