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指述同案被告陸某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依該案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其被害法益個數,應以一罪一罰加重其刑,罪刑方屬相當,法院竟僅以違反銀行法處斷,顯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及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同案被告論罪科刑部分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究有何遭受不法侵害之情事,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余永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