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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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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56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聲請人 蕭哲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蕭哲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05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民事判例,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057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民事判例,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105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其與配偶協議離婚,約定由聲請人按月給付贍養費,因配偶已有高額收入足以維生,聲請人遂主張給付義務應予酌減。然確定終局裁定認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僅適用於判決離婚。可見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漏未將協議離婚納入,致使聲請人無從請求酌減,係對相同事件為不合理差別待遇,並侵害聲請人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指明,聲請人與配偶屬協議離婚,若有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所定情事,雙方均仍得依該項規定聲請法院變更給付內容。則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基於離婚原因不同,僅明文規定判決離婚,究有何不合理且又侵害聲請人財產權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業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蕭哲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