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申請接用水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81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接用水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81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誤解高雄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辦法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文義,致房屋變成無水無電,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侵害人民之居住權及財產權。2、系爭規定限制人民須委託律師才能上訴,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等語。 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純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