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47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規定,違背法令之本旨,有牴觸平等權、訴訟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47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2項、第3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違背法令之本旨,有牴觸平等權、訴訟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由系爭規定二之立法過程可知,法律解釋上當考量債務人利益,避免督促程序常見之顯然違法或顯失公平之情況;法院於訴訟中未依聲請人之聲請調查任何證據,且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顯失公平,與其他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亦相牴觸,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王賢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