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請解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關於不定期限租賃之意義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十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聲請人誤書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為其敗訴判決,且聲請人所陳亦未具體指摘該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0次會議
聲請人
廖憲德、廖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