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及同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五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耕地事件,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三號判決所適用同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判例及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八五八號判例,以耕地「租期期滿後,承租人仍為耕地之耕作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且「租約期滿時,承租人如有請求續租之事實,縱為出租人所拒絕,租賃關係亦非因租期屆滿而當然失效」,駁回聲請人請求返還耕地之主張,因而認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並未援引系爭判例為裁判之基礎,且聲請人僅在爭執是否已有拒絕續租與租賃關係是否因默示更新之事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例有何違憲之處;至聲請人另主張就同一事實已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者,於民事訴訟亦有拘束力云云,亦係對該二判決認定有無默示更新事實之爭執,均未具體指摘確定判決適用之法令如何違背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4次會議
聲請人
王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