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並未明確規範裁判於確定後,應執行之期限,顯有法律上之漏洞,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不符;2、刑事判決書(稱「不得上訴」或「不得再上訴」)與刑事裁定書(稱「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教示欄之用語不一,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聲請意旨1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次查,聲請意旨2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關於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產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