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五百五十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民法第五百五十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規定為依據,認其無繼承委任關係,顯然侵害人民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保障,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於聲請書上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解釋云云。惟查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2次會議
聲請人
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