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本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補充該號解釋案。
決議
(一)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有案。準此,聲請變更解釋,係欲推翻本院所為之解釋,亦須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及本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補充解釋該號解釋。查本件聲請人指摘本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以「住所、戶籍」之有無作為限制國民入境返國之基準,其論證未盡周詳,導致法律適用疑義,聲請補充解釋;又認該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項等規定不符,併聲請變更該號解釋關於國民入境返回本國,以「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為無待許可之要件。惟查臺灣高等法院前於審理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八號刑事案件時,因認所適用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曾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並由本院作成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在案,該號解釋已闡釋甚為明確,核無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又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並非上開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該判決自不生適用該條規定與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發生疑義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補充解釋及變更解釋,難認有正當理由,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揆諸首揭說明,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2次會議
聲請人
黃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