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三六九號、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九七四號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等,有違憲疑義,並與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司法院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六九)院台廳一字第○三八六○號函等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許可執行外國判決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三六九號、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九七四號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等,有違憲疑義,並與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司法院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六九)院台廳一字第○三八六○號函等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令。查關於准予執行部分,聲請人因未繳上訴裁判費而遭裁定駁回,非屬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其餘所陳,係聲請人就法令之解釋及適用以個人之見解予以爭執,且就相同審判機關適用法令當否加以指摘,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6次會議
聲請人
本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炤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