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三八號簡易判決、臺南縣政府府行濟字第○九八○○三八四三五號訴願決定書及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登記補正字第三二○號書稿,適用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二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三八號簡易判決(以上合稱確定終局裁判)、臺南縣政府府行濟字第○九八○○三八四三五號訴願決定書及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登記補正字第三二○號書稿,適用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登記補正字第三二○號書稿,適用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命補繳罰鍰新臺幣三萬四千三百六十八元,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南縣政府府行濟字第○九八○○三八四三五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不受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最高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上訴,上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云云。有關確定終局裁判部分,查聲請人所陳,僅係泛稱上開規定違背比例原則,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前述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書稿及臺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部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