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判決,適用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以八月三十一日為每年徵收一次之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並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作為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未斟酌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土地之時間點,逕使其負擔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之義務且無救濟調整機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等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如何牴觸上開憲法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黃俊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