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勞上易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另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八二教人字第九七六0一號函,違反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暨其施行細則,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勞上易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另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八二教人字第九七六0一號函,違反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暨其施行細則,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仍執陳詞,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另聲請意旨所稱前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違法、違憲部分,聲請人仍未具體指摘該函如何違背各該法律規定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憲法上之何種權利遭受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李0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