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186條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466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186條所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186條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46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民法第186條所表示之見解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因法官違法裁判而向法官個人請求損害賠償,須先向國家請求賠償,且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須法官就其參與審判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向法官個人請求損害賠償,與系爭判決一及系爭判決二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同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體系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且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宣示時確定,並於同年6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本件聲請係於107年5月8日由本院收文,已逾3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劉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