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23號及第47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3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23號及第474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公教人員保險法於修法時,未於系爭規定中明定相應之請求權時效,致相對兩造間權利失衡,而確定終局判決又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判斷請求權時效,俱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23號、第474號解釋之疑義。2、系爭解釋應就確定終局判決涉及時效之部分予以補充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系爭解釋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處,尚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