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條第2款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及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法治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下稱系爭法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及其實施要點第5點、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5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獎懲標準適用要點第14條第2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行政院中華民國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0次、第1491次、第1492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工程收賄弊案遭裁定羈押,復經法院判決免訴、無罪確定後,竟受違法之免職處分。實則聲請人之任免、獎懲、退休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之規定,並無系爭法律但書規定之適用,確定終局判決竟依系爭法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並主張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無法律授權,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又系爭法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所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違反平等原則,並悖離憲法揭櫫國家對於勞工應予保障之價值秩序;且系爭規定將性質本屬私法關係之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卻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係對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楊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