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二二九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命其補正之規定,以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逕行駁回其上訴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尚無妨礙,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九號解釋在案,茲並無變更解釋之必要,其遽行聲請重新解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1次會議
聲請人
江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