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號民事裁判所適用之同院七十四年台抗字第一七四號判例暨八十六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號裁定,認其適用同院七十四年台抗字第一七四號判例及八十六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裁判係就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之適用所為必要之闡釋,其結論固與前述判例、決議之內容相若;但此仍屬法律見解之範疇;況其如何係增加該施行法所無之限制而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相牴觸,聲請人僅係以其一己之觀點泛指其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意旨,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褚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