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第1項規定,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及人身自由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修正前之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及人身自由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法律效果除判處有期徒刑之外,亦有併科鉅額罰金,有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大審法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宏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