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87次、第1395次、第1406次及第14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於91年新增時之立法理由,公務人員採計公務年資提敘俸級,為法律保留範圍,系爭規定逕自定義公務年資提敘俸級與否之規定,且公務人員俸給法並無明確授權,系爭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並牴觸母法等語。核其所陳,仍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坤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