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家訴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家上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及家事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家訴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家上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及家事事件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以「當事人合意」作為調解成立之要件,並未規定調解委員應就相關法令向當事人為事前告知,致當事人雖有合意,但未瞭解自身權益者,亦可成立調解,已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徐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