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63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0235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聲請人 劉豐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劉豐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使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受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則之保障,違反平等原則且影響人民締結契約時之選擇;又因立法疏漏,未規定原因案件情形於法律修正後如何適用,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致有不同法院關於系爭規定適用與否之歧異。查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不定期契約應適用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則,然對於定期租賃契約、不定期租賃契約,為何應等同對待,並未具體敘明;另聲請人雖論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並未就系爭規定如何違反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劉豐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