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並就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七十四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併請解釋案。
決議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本院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須具備一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商業會計記帳人屬專門職業,依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須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始得執業,涵義至明,並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意旨謂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未予現執業之商業會計記帳人一定之調適期,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以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四條之刑事處罰規定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以及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未宣示將商業會計記帳人之營業自由既得權列入保障,是否違反人民基本權保障之基本法理及對將來之「報稅代理人法」之立法方向予以陳明各節。核其所陳,係對本院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持不同意見,並非就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具體事項,適用憲法規定而發生客觀上之疑義,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受理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2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廖福本等五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