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上物補償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損失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聲請書誤植為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聲請書誤植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一七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損失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聲請書誤植為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聲請書誤植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要點為行政規則,未經民主程序,牴觸憲法第一條之民主憲政原則;系爭自治條例欠缺正當行政程序規定,與財產權之保障有違。2、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重劃而須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應予補償,並未排除非法之改良物。系爭要點及系爭自治條例逕自將違章建築排除於補償範圍外,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3、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正當程序正義,故而欠缺實質正義而違憲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2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其餘所陳,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惟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妙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