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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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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0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及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4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及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4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另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又再具狀補充,聲請上開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3年1月31日公布施行之區域計畫法第11條、第15條第1項、65年1月8日公布施行之建築法第3條、內政部72年7月7日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嗣後更名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4條、73年11月5日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二;均有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及第144號判決(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同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4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另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又再具狀補充,聲請上開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3年1月31日公布施行之區域計畫法第11條、第15條第1項、65年1月8日公布施行之建築法第3條、內政部72年7月7日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嗣後更名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4條、73年11月5日修正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二(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及第151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就系爭決議部分,陳稱系爭決議違反從新從優法理,認開發許可處分具對物處分效力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與司法實務課予義務訴訟判斷基準時之一致見解不符;就系爭規定部分,認母法規定欠缺明確授權,人民無法預見善意受讓土地後,利用開發將受到限制,子法所訂容積率上限,又欠缺信賴保護之過渡條款,法規合併適用後產生聯合作用;均有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等語,仍僅屬就相關管制法令應如何解釋與適用,而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決議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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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8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