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返還代墊款(損害賠償)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六號民事裁定,牴觸民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聲請解釋憲法;又認最高法院上開裁定及同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認定事實所持之見解與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六八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六一三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0二二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一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八號判決及同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四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代墊款(損害賠償)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六號民事裁定,牴觸民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聲請解釋憲法;又認最高法院上開裁定及同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認定事實所持之見解與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六八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六一三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0二二號、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一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八號判決及同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四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行政法院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聲請統一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0號、九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先後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六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五號民事裁定以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解釋憲法及聲請統一解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合先敘明。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認「臺灣省高雄市私立復華中學」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具有法人同一性之見解,違反民法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一違反民法,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究適用何法令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咸認「臺灣省高雄市私立復華中學」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具有法人同一性,該見解與系爭行政法院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爰併聲請統一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涉者均係判斷按私立學校法所設立之學校法人是否為同一,而系爭行政法院裁判所涉者則係判斷按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法人是否為同一,兩者適用之法令顯非相同,核非屬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見解產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柯俊英、柯俊秋、柯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