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管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14號裁定,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5條、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與司法院釋字第784號、第785號解釋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管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1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5條、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與司法院釋字第784號、第785號解釋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具身心障礙者身分,任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科員時,因該科科長對其有歧視行為,遂提起申訴,惟因逾法定救濟期間遭駁回,且未提起再申訴。其後,聲請人又提起申訴,經屏東縣政府函復前已不受理之意旨後,循序提起之行政救濟,亦經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故認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5條、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之見解違法,與司法院釋字第784號、第785號解釋,適用同一法律時所表示之見解相異,乃聲請統一解釋法律等語。 (四)查聲請意旨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泱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