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貪污等罪及其再審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軍聲再字第一號及第二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五日台強字第一○四○○○○○○五號、一○四年三月三十日台華字第一○四○○○二九四二號、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華字第一○四○○○一七八一號函,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等罪及其再審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四年度軍聲再字第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第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五日台強字第一○四○○○○○五號、一○四年三月三十日台華字第一○四○○○二九四二號、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華字第一○四○○○一七八一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查聲請人曾就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該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至再審部分,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二提起抗告,分別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九號、第三七五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應以該二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貪污罪犯行係於其退伍離營後始發覺,且所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軍事檢察官自無偵查權,軍事法院對本案亦無審判權、管轄權,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函對再審及非常上訴之事實認定相悖,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查系爭函並非法院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違憲之部分,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鄭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