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48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欄與理由欄不符且相悖,有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誤,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規定及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之意旨,經聲請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竟未撤銷違背法令之確定終局判決,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造成誤判,有違立法之精神與目的,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宜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