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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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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1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徐元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徐元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9號、第850號、第12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及第7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9號、第850號、第123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及第7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9號(下稱系爭判決一)、第850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第123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及第7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後,本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尚難謂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聲請人徐元良並非系爭判決二及三之當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就統一解釋部分,核聲請人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徐元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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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4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