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九二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九二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下稱系爭規則),逾越森林法授權而規範權利義務之事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第十六條訴願權、訴訟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由,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惟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則,自不得以系爭規則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