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刑事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刑事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五九次、第一三六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其所據以聲請解釋之裁判,仍非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且所陳均僅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