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台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振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九一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命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提列買賣損失準備,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剔除事件,略述:(一)其所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係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提列,有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之授權規定為其依據,(二)台北市國稅局引用財政部自行訂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排除其適用,顯屬違法課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不合等情聲請解釋。查本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中,雖曾引述並討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律依據,但其判決卻係以「系爭買賣損失準備既屬尚未實現之損失,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八條自難列為損失」為主要基礎。本件聲請意旨既非對此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所陳各節又都屬稅捐稽徵機關或法院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是否妥適問題,因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94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振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