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八七)處大三字第○五○一三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聲請書,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時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