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四百二十五條之ㄧ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四百二十五條之ㄧ(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過於抽象,使法院得恣意認定聲請人係權利濫用而無法主張物上請求權及租金請求權,確定終局判決不應適用之。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類推適用系爭規定二,認定聲請人與對造間有租賃關係;而確定終局判決未採前開民事判決有關類推適用之見解,致聲請人空有所有權,仍不得充分使用收益。是系爭規定一、二即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系爭規定一、二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7次會議
聲請人
尤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