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私立學校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二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二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且同判決不當擴張適用上開私立學校法規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私立學校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二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二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且確定終局判決不當擴張適用系爭規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認系爭規定有侵害受憲法保障之私人興學自由權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宣告合憲在案,聲請人並未陳明是否有再行解釋之正當理由。至就聲請人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不當擴張適用系爭規定而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相悖部分,則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