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上物補償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77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修正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損失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99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物補償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7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修正發布之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損失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99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本院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要點乃行政規則,而限制人民財產權,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系爭自治條例欠缺正當行政程序規定,俱與憲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保障有違。2、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第2項規定,因重劃而須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應予補償,並未排除非法之改良物。系爭要點逕自將違章建築排除於補償範圍外,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171條、第172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要點及系爭自治條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妙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