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調任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39號及第71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調任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39號及第710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無法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系爭決議認公務員之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忽視是否侵害「支領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財產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權」及「人格尊嚴權」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外之其他法令所保障之權利」,不符大法官歷次解釋「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旨;歷次解釋所稱「權益有重大影響」仍欠缺明確易於衡量之可操作標準,應補充解釋予以闡明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王清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