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森林法事件,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農授林務字第一○五一七二一二五七號裁處書,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事件,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農授林務字第一○五一七二一二五七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及其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違反森林法,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管理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惟羅東管理處仍依系爭規定裁處聲請人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系爭裁處書顯已擴張行政權並侵犯司法權,應屬違憲之行政處分,而系爭規定亦屬違憲之立法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系爭裁處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花連興